刑法中的“暴力”与“胁迫”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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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海斌.刑法中的“暴力”与“胁迫”手段[J].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6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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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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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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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暴力"和"胁迫"作为刑法中的重要犯罪手段,一直在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刑法分则中二者也经常同时出现,足见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相比"暴力"来说,"胁迫"的内容更加广泛,即包括以暴力相威胁,还包括以揭发隐私、破坏名誉、对与被害人有特定关系的人进行伤害或者其他能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内容相威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也有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任自流的话,会对今后的司法实践造成巨大的困难。论文从"暴力"与"胁迫"的含义及特点入手,进一步分析我国刑法中对其的规定,并进行总结和分析,将二者进行区别。指出我国刑法中关于"暴力"和"胁迫"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对于以后司法实践的期待以及法律修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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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暴力行为 胁迫行为 定罪量刑 强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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