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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及其本质的科学解读——重读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
作者姓名:张镭  廖颖
作者单位:[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2]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
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7FXB009);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7SFB200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7JD820002)
摘    要: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的主旨是对主体在客观经济生活中所形成的习惯进行解读,并揭示习惯的法律本质:习惯是主体在客观经济生活中所形成的法权要求的直接反映,其合法性取决于习惯与客观经济生活的契合度。只有在法权的意义上理解习惯的本质,才能真正理解习惯权利和法定权利之间的本质差异,进而提高对法律本质的理解。

关 键 词:习惯  法律  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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