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我国的继承权公证制度 |
| |
引用本文: | 王燕.浅述我国的继承权公证制度[J].大观周刊,2011(29):39-39. |
| |
作者姓名: | 王燕 |
| |
作者单位: | 信阳市申城公证处,河南信阳464000 |
| |
摘 要: |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所出具的公证书。
|
关 键 词: | 公民个人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公证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