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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发展演变概述
摘    要: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可见罪刑法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的唯一的标准,因而它也是世界近现代法制国家制订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近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也有一个提出和发展的过程,并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它所具有的含义也不相同.历史上最早明确提出“罪刑法定”主张的人是中国历史上西晋时期的法学家刘颂.他说:“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就是说,对罪与非罪的判定和刑罚的使用都应当以法律正式条文规定为准,如正文没有规定,可以依照名例律断之.这种主张是很类似我们今天所说的定罪依刑法分则的条款,如分则没有规定,则依据总则.刘颂还进一步提出“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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