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征“择校费税” 捐赠、赞助等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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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贺林平,鞠青.广州开征“择校费税” 捐赠、赞助等免征[J].教育现代化,2006(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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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林平 鞠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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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9月份起,广州市各教育机构收取学生的各项择校费、赞助费等,须按照文化体育事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不过,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向教育机构捐赠、赞助的,旨在扶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收入,仍按有关政策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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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赞助费 择校费 广州市 广东 捐赠 免征 费税 文化体育事业税 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机构 企事业单位 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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