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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收养弃婴有法可循
作者姓名:
姚朝东
潘婧
作者单位:
晋一律师事务所
摘 要:
编辑同志: 我和辉在广东打工,结婚十几年了,至今没有生育。前几天,姑婆打电话说她在路边捡到一个弃婴。我们很想收养她,但不知有什么程序,要办理哪些手续,特向您求助,谢谢! 广西 潘婧潘婧女士: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及第6条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你们夫妇作为收养人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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