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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产教融合立法的目的、价值与原则
引用本文:刘波,杨沁,欧阳恩剑.试论产教融合立法的目的、价值与原则[J].职业技术教育,2022(18):38-44.
作者姓名:刘波  杨沁  欧阳恩剑
作者单位:1.广东工业大学国际文化教育中心510090;2.广东工业大学教务处;3.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基金项目:广东省2021年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综合改革)“高职院校内部评价改革研究”,主持人:欧阳恩剑;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产教融合视域下行业转制高职院校多元治理研究”(17YJA880037),主持人:雷忠良。
摘    要:当前,学术界对产教融合的内涵、模式、路径、政策关注较多,但从法律调整视角的研究相对较弱。研究产教融合立法的目的、价值与原则,对促进产教融合发展、推动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从法律性质来看,产教融合法律规范属于教育法范畴。产教融合立法的直接目的在于促进产教对接,根本目的在于提升人力资源质量,立法价值在于维护正常的产教融合秩序。产教融合立法除要遵循宪法性、法治性、民主性、科学性等一般立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守统筹协调、权责一致、公众参与的自身基本原则。

关 键 词:产教融合  立法目的  立法价值  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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