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的法治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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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胜辉.论罪刑法定的法治精神[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4,25(5):12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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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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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商贸旅游学院,湖南,永州,42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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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为良法,法律至上.罪刑法定蕴含的法治精神应包括权力分工和权力制衡;惩罚和预防犯罪需要"有言在先";防范法官滥用法律比惩治漏网之罪更重要;公民权利不以法律规定为限.罪刑法定在司法适用中的全部问题都可以归纳为刑法的解释问题.要做到合理解释刑法,应注意解释必须根据成文法作出,且要规避"恶法",趋向"良法";允许扩张解释,禁止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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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刑法定 法治精神 刑法解释* |
文章编号: | 1671-9697(2004)05-0125-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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