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委对老、病、残农村民办教师离开岗位后的生活补助问题作出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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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风雄.省教委对老、病、残农村民办教师离开岗位后的生活补助问题作出新规定[J].四川教育,198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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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风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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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委员会对适当解决老病残农村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问题,在国家尚无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作出了暂行规定:补助范围是连续教龄满二十年,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岁者;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五日前任民办教师,因工致残和连续教龄二十年以上,年满五十周岁,重病长期医治不愈,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者。补助为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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