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墨盒”案看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适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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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梅,高丽敏,杨国鑫.从“墨盒”案看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适用方式[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1):8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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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梅 高丽敏 杨国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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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汽车配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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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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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法 专利申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墨盒 权利要求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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