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公共利益相较于个人利益更具价值优位性。然而,法律规范并未明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实践中单纯依靠目的限制原则难以划清人脸识别中的公共利益边界,公共利益随意适用及滥用问题突出,加深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矛盾冲突。在个人信息领域有针对性地对公共利益进行规制,亟须明确公共利益代表主体,建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从正反两方面着手准确划定公共利益范围:公共利益范围类型化与列举排除假冒情形;程序上严格保障公共利益落实,预先告知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涉及公共利益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时召开听证会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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