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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墓碑记》词语注释析疑
作者姓名:张志善
作者单位:江苏江阴市一中
摘    要:1.“郡之贤士大夫……”郡之贤士大夫:课本注:“郡,指苏州府,古为吴郡。贤士大夫,那些与复社有关系的上层人物。”如此注法欠当。①《五人墓碑记》写于崇祯元年(1628)而张溥与同乡张采以“兴复古学,务为有用”为宗旨,创立复社是在崇祯二年(1629)因此文中之“郡之贤大夫”不可能指“与复社有关系的上层人物。”②杨建枢、张采、张溥等于天启四年甲子(1624)创立应社,如果一定要写出“社”名,当指那些“与应社有关系的上层人物。”③由此可见,“郡之贤士大夫”,应直接注为“吴郡中贤明的(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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