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清末法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
引用本文:刘焕峰,周学军.清末法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J].历史档案,2008(1).
作者姓名:刘焕峰  周学军
作者单位:1.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工程学院政教室,050003
2.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美国历史与文化研究中心,300071
摘    要:1906年11月7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廿一日),清廷颁布了改革官制的上谕,宣布:"刑部著改为法部,责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1]开始了中国司法近代化的变革.司法制度的变革一方面是司法机构的变革与独立,另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及其素质的更新.在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设立了众多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即法部、大理院、各省提法司和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同时也加强了对法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有关司法机构的设置,学界阐述已经很多,但对法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问题,学界鲜有论及.现将后一问题,分述如下……

关 键 词:培养  法官  清末  选拔  中国司法  司法机构  司法制度  司法人员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