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行为定性分析——以孙伟铭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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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熙,王潇.醉酒驾车行为定性分析——以孙伟铭案为例[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31(2):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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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熙 王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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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黄冈师范学院,湖北黄冈,438000 2. 南华大学,湖南衡阳,42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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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孙伟铭案在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中已经结束,但对于孙伟铭案的定性问题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是"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基本原则、民众的接受程度以及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定性,但鉴于法律的适用性和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应该对《刑法》133条的"交通肇事罪"及相关法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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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酒后驾车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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