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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力度推进科技档案交流
作者姓名:江勤忠
作者单位:大连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摘    要:《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技术也是商品,单位、个人都可以不受地区、部门、经济形式的限制转让技术。”这里指的作为商品的“技术”,主要的应当是各种生产科研成果。这些成果参加交流的形式是技术形态的,而不是产品形态的,这些技术形态一般是科技档案。在新形势下,科技档案作为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交换领域,是我国科技档案工作新课题,是档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 键 词:科技档案 档案交流 技术转让 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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