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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中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张佩霖.民法分论中的若干问题[J].内蒙古电大学刊,1991(1).
作者姓名:张佩霖
作者单位:中央电大 主讲教师
摘    要:上学期我们在此对民法总论中的若干新问题作了介绍,现在我们再对分论中若干问题略作补充介绍。限于篇幅,很难包括全部问题,仅举出若干例子以便引起同学们的注意。一、合同形式中的默示1988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若干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来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重点系笔者所加,下同)这条规定指出,默示有两种:1.作为的默示;2.不作为的默示。作为的默示,比较简单,只要我们懂得了、注意了,便不难用之于实践(不懂和不注意就可能会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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