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作为宪政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行政问责制具有着深厚的思想理论基础.人民主权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是行政问责制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石.行政问责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问责的范围,既包括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职务行为,也包括因其身份会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行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人民主权并不是抽象空洞的概念,而是现实的民主政治.因此,马克思要求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真正建立"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这种无产阶级领导的新型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在人民主权得到实现并具备至高无上的地位时,它外在的形式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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