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中的公司担保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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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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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系,河南,南阳,473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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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该条款规定的立法目的究竟是限制董事、经理的担保行为,还是限制公司的担保行为,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从立法本意的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并就该款规定的合理性展开探讨。最后结合国外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公司法》修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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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法》 第60条 第3款 公司 担保行为 立法目的 中国 |
文章编号: | 1000-2359(2005)05-0125-02 |
收稿时间: | 2005-03-20 |
修稿时间: | 2005-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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