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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中的公司担保行为
作者姓名:刘国强
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法学系,河南,南阳,473061
摘    要:《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该条款规定的立法目的究竟是限制董事、经理的担保行为,还是限制公司的担保行为,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从立法本意的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并就该款规定的合理性展开探讨。最后结合国外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公司法》修改的建议。

关 键 词:《公司法》 第60条 第3款 公司 担保行为 立法目的 中国
文章编号:1000-2359(2005)05-0125-02
收稿时间:2005-03-20
修稿时间:200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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