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紫砂门事件的法律适用及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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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罡,周铁金.美的紫砂门事件的法律适用及思考[J].现代企业文化,2011(8):134-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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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罡 周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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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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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1940年颁布的《投资顾问法》是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规范的主要法律。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众所周知,新闻与出版自由在美国被视为是不可剥夺、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赋予新闻出版机构新闻报导和出版的自由和特权,鼓励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大胆的揭露批评、针砭时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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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用评级机构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侵权责任 出版自由 新闻出版机构 信教自由 新闻报导 194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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