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师聘用合同解除概念的使用及其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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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辉.我国教师聘用合同解除概念的使用及其规范[J].现代教育管理,2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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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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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3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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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教师聘用合同解除概念的使用存在混同使用和不当搭配使用的问题。除名是企业享有的一项权利,对违反学校规定的教师,学校可以解聘,也可以辞退,但不能除名。辞退属于事业单位拥有的自主权和管理权,它解除的是一般劳动关系。解聘是事业单位享有的合同权,它解除的是聘用合同关系;聘用合同的解除是解聘和辞聘的上位概念,解聘和辞聘是聘用合同解除的下位概念;落聘侧重于岗位的失去,解聘重在合同关系的消灭。落聘者在落聘之后,仍然是事业单位的在编成员,仍然与事业单位存在非聘用的劳动关系,仍然领取事业单位的工资,而解聘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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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聘用合同 解除 概念 规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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