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学制应为我国基本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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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佘永福,梁忠杰.“五四”学制应为我国基本学制[J].当代教育科学,19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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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佘永福 梁忠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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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市教育局 局长(佘永福),烟台市教研室 主任(梁忠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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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九年的义务教育年限,并分作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两段进行。但是目前我国的小学、初中分段是不一致的,有“六三”分段,有“五四”分段,还有一种不足九年的过渡性的“五三”分段。这种过渡性学制在全国占46%,在山东占80%以上。今后,无论取“六三”分段,或是取“五四”分段作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都存在着学制改革的问题。学制改革是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因为学制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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