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教师的受聘权也可以称为工作权,是指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自由选择和获得教育教学工作的机会。其内容包括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职业获得权在消极意义上是指对抗学校不经法定程序和事由不受无理解聘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教师可以依自己的意愿,依法自主选择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包括从事何种教育教学、何时从事教育教学、进入哪一所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等方面的选择权。教师享有自主择业权是教师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法律肯定了教师的择业自由,也就决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教师应聘、辞聘的自由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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