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人:法理辨析及制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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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兴勤.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人:法理辨析及制度完善[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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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兴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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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治教育与法学系,贵州六盘水55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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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不同的法域中,由于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存在认识差异,导致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人的模式存有单一式和多元式两种。我国刑诉法将人民检察院确立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申请人,此立法规定在功能和效率上无疑都契合了当下的制度语境。但从长远的观点看,人民检察院担任违法所得没收的申请人存在法理上的悖论。因此,确立资产权属机关为主,检察院为辅的申请人制度应是今后制度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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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法所得 没收申请人 辨析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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