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研究 ——兼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及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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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晓晶.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研究 ——兼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及第12条[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9,35(3):157-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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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晓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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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安徽 合肥,2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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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对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分析在新法扩大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范畴的基础上,还应将协助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控范畴,且主体间的竞争关系应做淡化处理。新法12条明确列举的三类行为,并不能对现实中各种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全囊括,实践中依据第12条的"兜底"条款进行判断时对于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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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内涵 经营者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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