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得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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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浩!226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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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柴湾初级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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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江苏省盐都县南舍初级中学一女生,在体育课上学习跨越式跳高,造成外踝骨折。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支付该生各种费用五千余元。我认为,法院判得对。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第160条的规定,本案中有两个事实要搞清楚:一、该学生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学校有无过错。民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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