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优惠向教师售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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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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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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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坚持向教师优惠出售住房。《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国家对城镇教师的住房问题,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的写在《教师法》里。充分的体现出党和政府重视教育,关心广大教育工作者的住房问题。辽宁大学根据国务院、省、市房改政策精神,经反复论证、认真研究、积极宣传、广泛征求全校教职工的意见,采取“完全自愿,绝不强迫”的引导原则,本着“国家、单位、个人”共担的精神,制定了《职工买房公助方案》和有关《实施细则》,并报沈阳市房改办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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