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保障民众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既是《条例》的立法初衷,也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条例》实施以来,为民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非常多的便利,但同时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诉求案件也在逐年攀升。目前而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像是一个脆弱的天平,一边是公民知情权的主张,一边是权力过度下的利益冲突,多一点或者少一点都会让这个天平失去平衡。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作为伴生性问题在全国各地接踵而来,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从《条例》本身出发以审慎的态度来面临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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