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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实质是"受教育平等权"--透析齐玉苓被冒名顶替案的司法解释
引用本文:温毅斌."受教育权"的实质是"受教育平等权"--透析齐玉苓被冒名顶替案的司法解释[J].上海教育科研,2003(7):29-31.
作者姓名:温毅斌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法院,413000
摘    要:“联合国宪章”、我国宪法确立的“受教育权”实际上其本质是指人的“受教育平等权”,或者称之为“享有国家、社会教育资源和国家、社会提供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它属于人权中“平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所谓人的受教育平等权更确切地讲是指“人有获得国家为其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客观物质条件的权利”。在我国立法史上,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就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受教育”仅仅是人作为社会个体成员(或称“公民”)的一种主观行为状态,是一种一般民事行为,而不是能产生民事和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Nature of “Rights to Education” Is “Equal Rights to Educ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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