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过程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家化专利无效纠纷案”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7号 |
| |
引用本文: | 何懷文.专利无效过程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家化专利无效纠纷案”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7号[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2(2):41-53. |
| |
作者姓名: | 何懷文 |
| |
摘 要: | 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专利复审委具会对上海家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兴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粉案(以下简称"家化专利无效纠纷案")的再审请求。该行政裁定书对于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具有重要的法律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须符合《审查指南》...
|
关 键 词: | 发明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 权利要求 委员会 纠纷案 修改 复审 行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