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侵害著作权的责任界定——以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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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吉林.论广告侵害著作权的责任界定——以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为视角[J].河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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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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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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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广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是界定各主体侵害著作权责任的关键。以可预见性及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负有审查广告是否侵害著作权的义务,广告发布者无此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具有共同故意才构成共同侵权。在修订《广告法》之时应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侵害著作权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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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广告 著作权 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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