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5年2月4日,某民办学校的张老师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路上,碰到停于路边的大货车后端,导致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1天.其所在学校在其住院期间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5年9月,张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因工伤残八级.2006年1月,张某与所在学校因享受工伤待遇引起纠纷.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认为张某所在学校的赔偿额应扣除交通事故的侵权人给予的赔偿.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06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付给其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差旅费共计52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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