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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金业务制度规章考略(上)
作者姓名:余颖
作者单位:北京
摘    要:正据史料记载,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即开始筹办邮政储金。1918年11月,国民政府颁布了《邮政储金条例》:邮政储金由邮政总局经理,直辖于交通部。邮政储金设有储金监理会,监理会以审计院长、财政总长、交通总长、邮政总局局长、总办、交通部邮政司司长及国务院特派员组成。同时规定储额的上限,个人以两千元为限,学校及其他公益团体总额可增至三千元。1919年6月,交通部公布《邮政总局经理邮政储金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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