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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与自由关系研究七十年述评
引用本文:刘纪伟.新中国法与自由关系研究七十年述评[J].宜宾学院学报,2024(4):8-22.
作者姓名:刘纪伟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法理学研究70年回理与评析”(19AFX002);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法与自由关系的讨论经历了扬弃、进一步反思和精细化阶段,逐步走向科学化。在概念和关系问题上,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分类相关,自由概念可以区分为作为“人的解放”的自由、作为“权利”的自由和作为“自由权”的自由,法律与不同的自由表现为不同的关系。在合理性和位阶问题上,三者都有置于最高价值的合理性;但只有作为“自由权”的自由,即外在的行为自由,在某种意义上才可能与其他价值同等重要。正是在概念问题上向“外在的行为自由”的转向,我国在21世纪开启了对法律限制自由的原则与限度的讨论。外在的行为自由又可以分为无序的、需要规制的自由以及优良的、值得追求的自由,对两种不同概念的使用实际上推动了“法律限制自由”和“法律保障自由”哪一个是主要关系的讨论。而对自由限度的讨论仍然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及新挑战的不断涌现而成为法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之一。

关 键 词:法与自由  外在的行为自由  权利  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道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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