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浅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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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宗璋.刑事立案监督浅探[J].黎明职业大学学报,1997(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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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宗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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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使刑事立案监督由控讨争论阶段转为准备实施阶段.实施刑事立案监督对人民检察院来说还是一个新课题,制定实施细则已成当务之急,现就这有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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