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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人
引用本文:张辉 ,史小红.浅谈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人[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1992(1).
作者姓名:张辉  史小红
摘    要:文章指出将人(人与人格)绝对地排斥于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之外的观点,不仅缺乏理论依据,而且有悖于客体存在的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现实。作者从哲学和系统论角度分析,认为主体与客体“并不是有绝对单一和固定不变的意义”,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或者同时一身而二任”,仅仅将人作主体出现,既不符合事实,也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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