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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中原地区均田制实行情况初探
引用本文:翁俊雄.唐初中原地区均田制实行情况初探[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6).
作者姓名:翁俊雄
摘    要:唐代均田制实行情况问题,自五十年代起,已探讨了数十年。近年学者在深入研究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基础上认识到:“田令关于民户土地收授的规定,不是要按期收授所有民户的土地。户籍登记的民户土地普遍不足法定限额,故不论永业田还是口分田基本上是户内继承,很少还公的可能。地方官府每年实际收回的土地,主要是户绝田、逃死户田和少数无力耕种、不能承担赋税的民户的还公田。这些自动还公的土地,不仅有口分田,也有永业田。地方官府将这些土地改授请地民户时,又确定了本地的请授田标准,即当地应授田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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