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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验收标准(试行)
摘    要: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国家教委发出教基(1995)17号文件,决定在2000年以前分期分批建设并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示范性高中)。 国家教委规定,申报示范性高中学校所在县(市、区)必须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并验收合格;必须有对薄弱高中扶持、改进的积极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必须有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国家教委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包括办学卓有成效的侧重升学预备教育、实行分流教育、侧重就业预备教育的高中和特色高中等。 根据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建设的原则,国家教委将于1997年前后,分三批评估验收1000所示范性高中,并予以公布。对国家教委公布的示范性高中实行定期复查,不搞“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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