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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的公法化:德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引用本文:朱红梅.监护的公法化:德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7,6(6):47-49.
作者姓名:朱红梅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摘    要:国家监护是指由国家出资并代表国家设立监护机构的监护制度。我国现行立法对国家监护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基于历史、理论及现实的需要,我们应借鉴德国先进经验,在国家监护机构的设立、国家监督、国家代位作监护人等方面对国家监护制度进行重构。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国家监护  国家监督  公法化
文章编号:1672-2035(2007)06-0047-03
收稿时间:200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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