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的公法化:德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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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红梅.监护的公法化:德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7,6(6):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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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红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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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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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监护是指由国家出资并代表国家设立监护机构的监护制度。我国现行立法对国家监护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基于历史、理论及现实的需要,我们应借鉴德国先进经验,在国家监护机构的设立、国家监督、国家代位作监护人等方面对国家监护制度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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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国家监护 国家监督 公法化 |
文章编号: | 1672-2035(2007)06-0047-03 |
收稿时间: | 200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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