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数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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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冼艳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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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广东,佛山,528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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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过程中,同时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情形。这样,行为人外观上虽是一个走私行为,但同时构成数罪的情形,是否属于想像竞合犯,应当如何处断。同时,若其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是否属于牵连犯。文章认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过程中,同时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情形,不属于想像竞合犯。当实行数罪并犯,其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属于牵达犯,应当从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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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想象竞合犯 牵达犯 数罪并罚 |
文章编号: | 1007-1792(2006)09-0030-03 |
收稿时间: | 2006-04-05 |
修稿时间: | 2006-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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