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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数形态
作者姓名:冼艳贞
作者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广东,佛山,528203
摘    要: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过程中,同时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情形。这样,行为人外观上虽是一个走私行为,但同时构成数罪的情形,是否属于想像竞合犯,应当如何处断。同时,若其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是否属于牵连犯。文章认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过程中,同时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情形,不属于想像竞合犯。当实行数罪并犯,其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属于牵达犯,应当从重处断。

关 键 词: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想象竞合犯  牵达犯  数罪并罚
文章编号:1007-1792(2006)09-0030-03
收稿时间:2006-04-05
修稿时间:200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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