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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保护义务的涉他效力
引用本文:王利玲.契约保护义务的涉他效力[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14):93-96.
作者姓名:王利玲
作者单位:吕梁学院思政部,山西吕梁033000
摘    要:依传统契约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得对当事人主张契约责任。然而在特定契约类型中,依诚信原则,债务人对债权人之保护义务亦应延及与债权人有特别关系之第三人,易言之,特定范围之第三人遭受不良履行之损害时,亦得向债务人主张契约责任。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即为表率。我国民事立法应吸取其中之合理因素,构建完善的契约上第三人保护制度。

关 键 词:契约  保护义务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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