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保护义务的涉他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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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利玲.契约保护义务的涉他效力[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14):9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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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利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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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吕梁学院思政部,山西吕梁0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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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传统契约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得对当事人主张契约责任。然而在特定契约类型中,依诚信原则,债务人对债权人之保护义务亦应延及与债权人有特别关系之第三人,易言之,特定范围之第三人遭受不良履行之损害时,亦得向债务人主张契约责任。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即为表率。我国民事立法应吸取其中之合理因素,构建完善的契约上第三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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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契约 保护义务 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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