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在欠费停电时间上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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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慧仙.不安抗辩权在欠费停电时间上的运用[J].科技风,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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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慧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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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供电公司西区供电分公司,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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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对于拖欠电费客户采取停电措施,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是在其逾期交付电费之日起超过30日后,经催交仍未交付的,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而"30日"的规定必然给供电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正确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可有效地避免供电企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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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供电企业 不安抗辩权 供用电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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