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与行政法律责任体系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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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晓静.和谐社会建设与行政法律责任体系完善[J].林区教学,2008(3):1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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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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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学院政法学院 哈尔滨150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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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哈尔滨学院青年基金项目《我国现阶段违宪审查模式选择与制度构建》(HKKQ2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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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立和谐社会需要处理好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针对政府权力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特点,为防止其对私权利的侵犯,需进一步加强行政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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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有限政府 行政责任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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