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主体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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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志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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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无锡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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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而犯罪的特殊主体是要求不仅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且还具有特定职务或者身份的人。通常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规定的犯罪主体,即为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邮电工作人员等等均是。什么样的人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初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争论。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规定,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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