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贪污罪主体之我见
作者姓名:王志德
作者单位:无锡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而犯罪的特殊主体是要求不仅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且还具有特定职务或者身份的人。通常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规定的犯罪主体,即为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邮电工作人员等等均是。什么样的人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初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争论。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规定,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