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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指定原则的终结
引用本文:李艳,魏征.多余指定原则的终结[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8).
作者姓名:李艳  魏征
作者单位: 
摘    要:多余指定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其典型案例莫过于周林频谱仪一案中的音乐伴奏被确定为多余的技术特征,最早被北京的法院采用。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侵权判定体系的原则,一经问世,对其评价毁誉参半。而我国目前有关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却从来没有对多余指定原则进行过规定,专家学者们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继2001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后,似乎赞成多余指定原则的声音得到了加强,尤其是北京法院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该意见必然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带来深刻影响。2003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解决方案草稿》(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2条也规定了多余指定原则,但在随后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会议讨论稿”中,又将关于多余指定原则的第71条放在该稿的最后部分,并注明“本条文仅供讨论参考”。从这些变化中可以看出,对是否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举棋不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审理的一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指出“本院不赞成轻率地适用所谓‘多余指定原则’”。虽然这样的表态出现在个案中,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多余指定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体系的历史使命正面临终结,不过,有关多余指定原则的争论还将会继续下去,并不因为最高法院的表态而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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