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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拒绝公证通报制度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彭明权.试论建立拒绝公证通报制度的必要性[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6).
作者姓名:彭明权
作者单位:新乡市公证处!新乡,453000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公证制度.尤其是在目前的条件下,建立拒绝公证登记通报制度.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拒绝公证登记通报制度.是指公证处将依法拒绝公证的事项记载于所置薄册,并及时地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公证处通报的一项规程和准则。这个概念包含有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登记通报的主体是受理申请的公证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之。第二,登记通报的内容是依法拒绝公证的事项,而不是决定办理的公证事项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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