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物权客体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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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立,罗文君.水资源物权客体浅析[J].培训与研究,2007,24(11):6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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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立 罗文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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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 武汉43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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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水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独立地成为物权的客体,是对现代经济生活高度发展的回应和需要。作为一种环境资源和经济资源,水资源的稀缺性、分布不均衡性和对土地的依附性,决定了其生态水权和环境水权等自然水权的属性。水资源集非特定物与集合物于一身的属性决定了其作为物权客体的特殊性。厘清水资源物权客体的特点,是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物权制度的前提。必须在权利性质上明确水资源的用益物权;在权利行使上规范水资源使用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权利保护上加强对水资源物权的民事法律保护,以使水资源使用权不至于成为一种无法律保护的裸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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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资源 物权 特点 |
文章编号: | 1007-1687(2007)11-0067-04 |
收稿时间: | 2006-12-28 |
修稿时间: | 2006年12月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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