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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欠款”的官司
作者姓名:王昌铭
摘    要:2003年7月1日,马明向刘川借了7000元钱,约定三个月为期。国庆节时,马明归还了6300元。为图省事,他在原借条右下角注明“还欠款6300元”。10天后,刘川向法院起诉马明尚有6300元欠款未还。显然,马明在借条上注明的意思是“还(huán,归还)欠款”6300元,刘川的解释是“还(hái,仍旧)欠款”6300元。判决的结果是:刘川胜诉。这个判决有道理吗?有。《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如果合同发生歧义,要根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等,来判断真实意思。这是一张借据,意思应当侧重在欠钱上,念hái,“还欠款”的意思是“仍旧欠款”,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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