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新闻发布会不实指责他人 法院判决发布者赔偿对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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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秀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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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播媒介刊登或播放了不实之词,侵害了他人的名誉,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实之词”的来源——新闻源,该当何责,却从未明确说过。今年7月4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我国首起追究新闻源责任的案件:南京电影制片厂编辑苏必显(笔名苏叶),两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与事实不符的新闻,侵害了上海复旦大学外文系副教授朱静的名誉权,苏必显(苏叶)被判决一次性赔偿朱静经济、精神损失1227元,并承担100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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