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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绑架罪的再思考
引用本文:于文湖.对绑架罪的再思考[J].滨州师专学报,2003,19(1):53-56.
作者姓名:于文湖
作者单位:滨州师范专科学校,山东滨州256604
摘    要: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应是复合行为,绑架行为与勒索行为二缺这不可;在主体要件方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绑架罪,即使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也不应负刑事责任,但从法理上,应将其纳入绑架罪的主体范围。

关 键 词:绑架罪  主体范围  复合行为  刑法  绑架行为  勒索行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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