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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完善与程序改革:对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双重分析
引用本文:潘庆林,曹阳.实体完善与程序改革:对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双重分析[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3,1(5):96-100.
作者姓名:潘庆林  曹阳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4
摘    要:“执行难”是当前困扰中国司法的一大顽症,而“执行难”的解决需要采取刑事手段即依法追究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刑事责任。本文对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实体规定和程序适用进行双重分析:在实体方面,指出了刑法规定的不足,建议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至单位,犯罪对象至与裁判有同等效力的法院调解书等各种实体性处理决定,以强力解决单位“执行难”和充分维护司法处理的权威;在程序方面基于该罪发生范围的特殊性,针对刑诉法规定的不足,提出了应在刑诉立法中明确拒执罪可以适用公诉转自诉程序、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也可单独适用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双重分析  执行  程序  裁判  实体  改革  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  发生范围  立法建议  适用  等效力  特殊性  司法  法规  单位
文章编号:1006-9410(2003)05-0096-05

Crime of refusing to execute judgments or orders:A dual analysi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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