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完善与程序改革:对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双重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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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庆林,曹阳.实体完善与程序改革:对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双重分析[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3,1(5):9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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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庆林 曹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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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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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执行难”是当前困扰中国司法的一大顽症,而“执行难”的解决需要采取刑事手段即依法追究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刑事责任。本文对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实体规定和程序适用进行双重分析:在实体方面,指出了刑法规定的不足,建议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至单位,犯罪对象至与裁判有同等效力的法院调解书等各种实体性处理决定,以强力解决单位“执行难”和充分维护司法处理的权威;在程序方面基于该罪发生范围的特殊性,针对刑诉法规定的不足,提出了应在刑诉立法中明确拒执罪可以适用公诉转自诉程序、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也可单独适用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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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双重分析 执行 程序 裁判 实体 改革 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 发生范围 立法建议 适用 等效力 特殊性 司法 法规 单位 |
文章编号: | 1006-9410(2003)05-0096-05 |
Crime of refusing to execute judgments or orders:A dual analys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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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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